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2021年农业保险实现原保费收入976亿元,同比增长19.8%。在农业保险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强化监管也是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
新规纳入森林保险
近年来,农业保险持续扩面、增品、提标,在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吸收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成果,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办法》。《办法》的出台,将为未来一段时期内为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与《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办法》将森林保险统一纳入调整范围。
安华农险总经理助理赵乐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出台时,森林保险尚未达到如今的发展规模。此次将适用对象扩展至森林保险,不仅实现了更全面的监管覆盖,也体现了监管部门推动农业保险助力绿色发展的理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保险业落实新发展理念,践行绿色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也需要将森林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新增森林保险,是农业保险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之一。”
强化服务“三农”质效
更加突出以“服务三农”为中心是此次《办法》的特点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增加了“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的表述。《办法》第四条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此,赵乐表示:“农业保险保障的对象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等不同领域,各标的风险特征差异较大,不同领域农业生产规律差异也很大,且农业保险本身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险种,因此需要更加尊重生产规律。这体现了更加尊重科学、尊重规律及实事求是的监管理念。同时,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的表述由‘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扩展至‘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丰富了农业保险利益主体的内涵,有助于维护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合理利益。”
王向楠认为:“农业生产受客观条件约束多,所以经营开展农业保险在服务农业生产过程中更应尊重客观规律。例如,种植业的作物生长要顺应农时,同一地块上作物在各年之间也有一定规律性变化,不同灾害损失的发生有季节性,所以可以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在时间维度上的动态覆盖,不留保障空档期。”
监管部门还通过进一步缩短定损时限、细化查验影像要求等规定,切实保障投保农户权益。例如,在查验影像要求方面,《办法》要求,保险机应当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并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查验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等。
《办法》还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的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而此前施行的《暂行办法》规定,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顺应近年来财险行业转型发展趋势,监管部门还在《办法》中增加线上化、科技赋能、信息安全等有关条款。在科技赋能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线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效率。在信息安全方面,《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好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对于业务开展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数据,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设专章规定协办管理
受到业内关注的是,《办法》还对农业保险协办管理进行了专章规定。农业保险协办机制是农业保险特有的一项机制,与一般商业保险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该项机制对于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打通农业保险“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目前,各地也结合实际,对农业保险协办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推进。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协办机制从协办机构、协办原则和费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农业保险协办机制。至于在农业保险领域中,保险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商业合同规则予以规范,不宜列入农业保险协办机制。
在赵乐看来,打通“最后一公里”是涉农服务落实到位的关键。“通过协办机制更好地协同利用社会资源,对做好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有着重要意义。但各地情况和在此方面的实践差异很大。此次发布的《办法》不仅对此提出了原则表述,也为保险公司行为划定了红线,有助于保险机构接下来合规地展开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