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约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7月21日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分两级对全国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各分支机构对MPA参评机构中67.87%的机构开展了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取得积极成效。一是绿色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不断增加。二是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业务的重视程度提升,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贯彻力度增强。三是为货币政策应对气候变化预留了空间。四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创政策先河,为我国参与引领国际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做法。
随着评价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也面临更新需求。例如,金融机构呼吁统筹考核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绩,绿色贷款统计制度调整导致绿色信贷考核需要过渡方案,业绩评价结果需要拓展新的应用场景等。因此,有必要结合前期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统筹考虑金融机构的各类绿色金融业务,修订形成新的《方案》。
央行表示,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开透明。《方案》立足市场化导向和可持续原则,以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提升金融机构拓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内在动力为目标,内容完全公开,并先行征求和吸收了代表性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
二是因地制宜。《方案》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和权重系数等内容,合规拓展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使评价办法更加契合区域经济发展特征,更好发挥绿色金融对区域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三是全面完整。在考核范围上,修订后的《方案》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业务的覆盖范围,统筹考虑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并为进一步考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信托等新业态预留了空间。在指标设定上,《方案》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定量指标的设置兼顾数量与质量,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
四是动态考核。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在定量考核部分不设置固定门槛,而是根据《方案》公布的既定规则对参评机构进行整体考核,有利于动态反映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的变化,防止主观设定偏差影响考核结果。
《方案》明确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的实施原则、覆盖的业务范围、实施责任主体及被考核对象、评价周期、数据来源、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等内容,并对前期考核过程中遇到的极端情况和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过渡期进行了特别安排。
据了解,当前纳入考核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在具体评价办法上,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指标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现阶段,定量指标占比80%,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四个指标,既考虑余额也考虑增速,既考核业务数量也考核资产质量。定性指标占比20%,由监管机构进行外部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参评机构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机构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三大项。